《工商总局等27部门关于开展放心消费创建活动 营造安全放心消费环境的指导意见》背景
发布时间:2018-03-02
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在全社会的共同努力下,消费者权益保护体制机制日益完善,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力度不断增强,消费者维权意识和能力逐步提升,消费环境持续改善。当前,我国社会主要矛盾已经转化为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和不平衡不充分的发展之间的矛盾。人民对美好生活的需要日益多样化、多层次、多方面,不仅对物质文化生活提出更高要求,也必然包含着人民对消费环境的更高要求和期待。但当前我国消费环境的改善与人民群众消费能力的提高还不完全匹配,消费维权社会共治理念有待进一步树立,经营者消费维权责任意识有待继续增强,有关职能部门之间信息共享不充分、执法协作不够顺畅,消费维权工作与广大消费者的期待还存在一定差距。
2017年,最终消费支出对经济增长的贡献率为58.8%,消费继续成为中国经济增长的第一拉动力。安全放心的消费环境是消费者积极消费的前提,消费者权益及时有效保护是消除消费者消费顾虑的关键。营造安全放心的消费环境,对于发挥消费对经济发展的基础性作用,增强人民群众的获得感具有重要意义。近年来,各地大力开展形式多样的放心消费创建活动,积极构建企业主体、行业自律、社会监督、部门协作为一体的消费维权共治新格局。各地党委政府对放心消费创建活动高度重视。江苏将放心消费创建纳入了《江苏省经济与社会发展“十三五”规划纲要》,浙江将“放心消费在浙江”列入省委省政府今后五年工作重点工作和主要目标之一,广西将放心消费创建工作写入了《政府工作报告》,纳入了自治区“十三五”规划和政府财政预算保障以及绩效考评体系,四川将“放心舒心消费城市”创建工作列入2017年省委经济工作会议和政府工作报告中予以安排部署,安徽将放心消费创建活动列入省政府对各市年度质量考核和绩效考核内容,福建将“消费维权满意率”列入省政府对各地政府绩效考评指标体系。实践证明,开展放心消费创建活动,着力营造安全放心的消费环境,为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促进经济社会发展,维护社会和谐稳定发挥了积极作用。
十九大报告提出,“完善促进消费的体制机制,增强消费对经济发展的基础性作用”。《国务院关于印发“十三五”市场监管规划的通知》(国发〔 2017〕 6 号)要求“推动在全国范围内开展放心消费创建活动,提高消费环境安全度、经营者诚信度和消费者满意度”。为了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增强消费对经济发展的基础性作用,营造安全放心的消费环境,切实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工商总局等27部门联合制定下发了《关于开展放心消费创建活动 营造安全放心消费环境的指导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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